政府信息公开
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3-09-07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安国市人民政府暨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安国市政府网站。

安国市政府网站(http://www.anguo.gov.cn)是安国市政府官方网站,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安国市政府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政务新媒体

“安国自然资源和规划”微信公众号。

    3.通过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查阅。

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有档案室,公众可到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查阅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公开的文件。

地址:安国市药都南大街231号(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楼),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同)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3552183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申请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公地址:保定市安国市药都南大街23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3552183

邮政编码:071200

电子邮箱:aggt3552183@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安国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为身份证或护照、法人(组织)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电子版和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申请方式有:

1. 通过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 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

电子邮箱:aggt3552183@163.com

3. 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场提出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市政务公开办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情况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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